環保署自93年度起積極推動垃圾委託民間機構收集清運,除訂定相關規章,以規範地方政府執行外,並由專家學者及該署人員成立「推動專案小組」,監督執行事項。
本項工作執行期程自93年起至95年止,根據環保署資料,93年度核定補助新竹縣尖石鄉、台中縣和平鄉、彰化縣彰化市、南投縣草屯鎮、雲林縣土庫鎮、嘉義縣朴子市、民雄鄉、高雄縣梓官鄉、鳥松鄉、彌陀鄉等單位,均已完成發包執行中;94年度核定補助屏東縣滿州鄉、桃園縣新屋鄉、台中市、高雄市等單位,台中市已完成招標,其餘辦理招標作業中。
環保署強調,地方政府執行本項工作務必於事前妥善規劃委外後之人力、機具之運用,加強民眾之宣導及民意機關之溝通,及委託合約終止之緊急替代方案,以及監督受委託公司之措施,並且依環保署規定,要求受委託民營機關之清運車輛加裝衛星定位追蹤監控器,以利追蹤及監管。
依據環保署調查資料,各執行單位因地制宜充分運用委外後之人力、機具,執行垃圾收集清運以外的工作,如道路綠美化工作、水溝清理、拆除違規廣告、清掃街道、環境消毒、資源回收等環境衛生工作,達到提昇環境品質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