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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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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8-12-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訓所]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其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且將於109年1月16日施行。配合該法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其第29條明文關注化學物質運用相關規定準用該法第18條,為落實規範關注化學物質準用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規定,環保署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本修正草案,共計7條,修正條文如下:

一、修正引述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專責及技術人員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甲級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3條)

四、修正乙級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名稱及資格。(修正條文第4條)

五、修正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名稱。(修正條文第5條)

六、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相關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七、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0條)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 epanews .epa.gov.tw/epanews /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sjl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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