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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爾摩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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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針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進行管制的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今(30)日於塞內加爾首都達卡揭開序幕,該次大會將為期1週。行政院環保署特別派員以 NGO名義與會。環保署表示,我國雖非締約國,但已正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潛在風險,除依法進行全面性污染管制外,亦已與農業、衛生等相關單位共同合作,致力於污染事件之緊急應變工作。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具有慢性毒性及生物累積性,在環境中難以分解,具有蚱蜢效應(grasshopper effect),亦即可藉由空氣、水和遷徙物種作跨越國際邊界的傳播,並沈積在遠離其排放地點的地區。聯合國有鑑於此,自1997年起即著手擬定一項具法律拘束力的國際協定,後於2001年5月通過「斯德哥爾摩公約」,並於2004年5月17日生效,目前列管阿特靈、可氯丹、地特靈、安特靈、飛佈達、六氯苯、滅蟻樂、毒殺芬 、滴滴涕、多氯聯苯、戴奧辛及呋喃等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中戴奧辛及呋喃國內已有相關法規管制並積極致力減量工作,其餘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係屬禁用或限用物質,已無相關運作來源。

本次締約國大會主要議題,包含繼續使用滴滴涕控制病媒和取代滴滴涕的替代戰略、特定物質豁免登記審查討論、國家實施計畫擬定心得交流與經驗分享等方面。同時另一項有關管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之巴塞爾公約,亦將於會中針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棄物處理問題提出報告,顯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問題已受到國際重視並廣泛討論。

環保署表示,我國毒化物管理係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該法於75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本(96)年1月3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現正進行修訂相關子法工作,目前已公告256種毒化物,各級環保機關並依法進行運作管理。有鑑於毒化物影響深遠,該署已將國際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發展趨勢,納入毒化物管制策略,以期妥善做好源頭管制工作,降低污染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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