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90年11月發布實施以來,對於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之列管項目並未進行實質修正,由於國內產業環境改變所產生之污染物趨於多元,且因應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產業發展及實務需求,環保署針對現行列管項目予以檢討修正,「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修正草案並於102年2月21日進行預告程序。
環保署指出,本次預告修正草案能更加符合法令實務執行與推動,並強化地下水污染預警及管理制度,除可持續建置臺灣地下水背景水質資料,亦可達到保護民眾用水之安全。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專用名詞定義,原條文第一類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附加文字說明其他作為公共飲用水設備水源之地下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適用第一類標準。
二、為預防地下水污染惡化及掌握國內地下水品質,污染物項目區分為「列管項目」及「背景水質項目」兩類管理。
(一)「列管項目」(總計50項),監測污染物項目調整為與管制標準項目一致,以落實雙門檻制度及預防地下水污染惡化之目的:(1)維持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砷、鎘、鉻、銅、鉛、鋅、硝酸鹽氮等7項。(2)新增其它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項目,如重金屬、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氯化碳氫化合物、農藥等,並新增已於國內地下水檢出,但尚未納入地下水污染管制之項目,如銦、鉬、1,1,1-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等,總計43項。(3)刪除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總有機碳項目。
(二)「背景水質項目」(總計8項):(1)維持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物、氯鹽、氨氮、硫酸鹽等7項。(2)新增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之總酚項目。(3)刪除原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總有機碳項目。
三、新增背景水質項目,可視水質變化趨勢調整監測頻率。另考慮地下水砷受區域環境背景因素影響,新增附件「地下水背景砷濃度潛勢範圍及來源判定流程」,作為非因外來污染判定參考依據。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