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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未積極預防事故將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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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本(18)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初審,本次修正針對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修正為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未來環保署將可據以公告列管戴奧辛。此外,對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來如未積極預防而發生事故,將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目前除空氣污染防制法已對戴奧辛排放有多項管制外,另對於含微量戴奧辛的工業原料,如五氯酚、2,4,5-三氯酚、多氯聯苯等,亦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從源頭直接管制杜絕。未來該署將可依新修正法規,審慎進行戴奧辛危害評估作業,訂定整體管制策略,據以執行。

環保署指出,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在於強化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為有關規範,包括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發生突發事故時,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等。如違反相關規定,將可依法處以新臺幣六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之罰鍰。

環保署強調,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未來該署將會把業者所提報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放在網際網路上公開供民眾查閱。另為鼓勵業者致力於毒性化學物質污染改善或降低運作風險,將擴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獎勵對象,並將擴及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署說,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該署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研訂相關子法。環保署呼籲業者,平時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確實實施,並及早因應降低危害風險,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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