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正後,將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因此研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修正草案,作為主管機關依法處分的依據,以督促業者早日改善違規情形。
環保署表示,在空污法修正前,違反該法規定且應處以罰鍰者,除罰鍰外,主管機關會給予受處分者改善期限,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者,就開始按日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善為止。但因裁罰案件很多,而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天天派員到現場進行查核及開單,而是經過一段期間後,以一日一張罰單的方式,一次開出所有的罰單,失去督促違規者進行污染改善的目的,因此在空污法的修正過程中,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環保署說,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將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並將原條文中有關按日連續處罰的起算日、暫停日、暫停日後繼續處罰及停止日的規定,予以刪除。另將空污法施行細則第36條所定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內容、第37條所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的改善計畫內容,以及第38條所定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的情形,移到本執行準則來規範,以利主管機關認定及依法處分。
環保署強調,違反空污法規定的罰則很重(有刑罰及行政罰),但只要依規定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就不會受罰。如果被處罰鍰,就要儘速改善,否則期限屆滿後,會被按次處罰;情節重大的,會被勒令停工或停業,或是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除被處罰外,還有不法利得也會被追繳,實在是得不償失。環保署呼籲大家遵守空污法相關規定,共同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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