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開始進行回收直管的廢日光燈,民眾若有丟棄的廢日光燈可交給地方政府清潔隊的資源回收車及登記合格的回收商,或交給日光燈的經銷商採逆向回收,使廢棄的日光燈能作好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工作,並可避免日光燈所含的汞及螢光粉造成污染。
環保署表示;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以往因技術不夠成熟,多隨一般垃圾由清潔隊垃圾車進入掩埋場,其釋放出的汞及螢光粉對生物和人體都會有間接的、長期的、慢性的傷害。因此,該署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廢照明光源為不易腐化及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廢日光燈(直管部分)回收清除處理的工作,同時公告廢日光燈(直管)回收清除處理費率23.98元/公斤,補貼費率為44.62元/公斤。
台灣地區日光燈由生產源分析,國內廠商製造者約佔88%(以中國電器公司及台灣日光燈公司為主),國外輸入者約佔12%;就廢棄日光燈管產生源分析,事業機構產生者佔20%,家庭產生者佔80%;尚未公告回收前,8%經日光燈經銷體系逆向回收,其餘進入掩埋場或暫時貯存。
日光燈管包括10W、15W、20W、40W等,其中以40W消耗量最大,平均每只日光燈管壽命約為8000小時。日光燈管於民國九十年全年總銷售量為9643萬支、廢棄量約為9600萬支、平均每人每年產生廢日光燈約為3.8支(以上資料包含其它非直管的日光燈)。
日光燈的構造,據分析有85%為玻璃(鹼鎂玻璃、鉛玻璃)、10%為金屬類(鎢絲、黃銅)、非金屬類佔2.5%(玻璃殘渣、石灰碎粒、泥沙、塑膠類)及含汞物質類2.5%(吸附劑含汞物質螢光粉)。
目前國內已經引進的處理設備均以固定乾式處理技術為主,其處理流程為燈管經切斷後,螢光粉末及含汞物質先行吸除,再經由破碎及分離等處理,將再利用成份分離產生可資源化物質,包括玻璃類、金屬類、非金屬類及含汞物質類。廢玻璃部分,以目前已設置的廢日光燈管處理廠的拆解分離技術而言,均有能力將玻璃管內的汞及螢光粉物質分離,達到玻璃管回收再利用的要求。
從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回收的照明光源為直管日光燈,至於其它種類的廢照明光源部分如環狀燈管、水銀路燈及生產設備所使用的燈管、泡,環保署將再通盤評估後,採分階段納入回收項目,屆時將會逐項辦理公告。
環保署說;民眾若有廢日光燈(直管)需丟棄,可透過縣(市)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地方環保機關核可的回收機構或經銷體系逆向回收。目前國內二大製造廠商經由經銷商售出後採行逆向回收已行之多年,全國約有近三千個經銷點,部分可提供逆向回收服務,民眾可採自己最方便的方式進行回收,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亦可洽詢該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該專線會有專人解答回收有關的問題。
環保署呼籲民眾,廢日光燈管玻璃較為易碎,為避免廢日光燈中的螢光粉溢散及於回收過程中遭到意外割傷,廢日光燈管回收過程需避免破損,最好將換下的廢日光燈管放入新取出的日光燈管紙套中回收,以避免造成意外,同時也請民眾全力配合回收工作,共同作好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