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於墾丁龍坑海域擱淺漏油,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莫大傷害。相關政府機關與該輪之船東責任互保協會於談判期間就部分項目達成賠償協議,由船方及其責任保險人賠償油污清除費用新台幣六千一百多萬元,林木復育費用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船東並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於其責任限額內賠償我方船舶移除費用美金二百四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三元(約新台幣八千四百七十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元)。惟雙方對該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態及經濟損害之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而宣告談判破裂,環保署代表我國政府就尚未獲得賠償之生態及經濟損失等向船東及該輪之船東責任互保協會起訴求償,挪威法院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於該輪之船東責任互保協會Gard所在地之Arendal地方法院開庭審理。
本件我國政府之請求包括船舶殘體對珊瑚礁造成之傷害、對漁業資源之破壞、岸際監控費用、專家費用及公營單位門票收入損失等共計新台幣三億五千餘萬元。由於請求項目大部分涉及生態損失,特別是珊瑚礁及漁業等各項專業領域,因此除一位主審法官以外,另有兩位分別來自挪威水質研究機構(Norwegian Institute for Water Research)及海洋研究機構(Institute of Marine Research),專長於珊瑚礁研究及魚類研究的科學家Bjorn Braaten及Lars Feyn以專家法官的身分參與審理。
本件挪威訴訟於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八日止開庭審理。先由雙方律師為開場陳述,為期四天。第二階段為雙方代表及專家證人的陳述及詰問,於十一月五日進行至十一月十六日。最後再由雙方律師進行結辯。由於本件污染不幸發生於我國墾丁國家公園之海域內,緊急應變小組不但成立於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內,對於當地生態景觀及受此重創後之各種影響,也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最能瞭解。環保署特別委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李處長養盛代表我國政府全程參與本件訴訟程序,並為墾丁國家公園之珊瑚大聲疾呼,請求法院珍惜維護台灣的,乃至世界的自然寶藏。
除李處長代表我國政府全程參與訴訟程序並作證外,由於本件求償事涉專業,因此尚有多位專家證人也遠赴挪威參與本件訴訟,包括:財政部賦稅署、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分別派人協助就稅收損失之計算、漁業資源損失、油污分析、珊瑚礁受損及復育等專業領域作說明,對於他們的辛勞與努力環保署也表達感謝之意。
環保署表示,鑒於本件法院尚未做成判決,因此細節部分目前不便細談。惟船東及其責任保險人在訴訟中提出各種否認責任的主張中,颱風幾乎是拒絕賠償多項損失的共同理由。包括船舶殘骸未能全部移除是因為2001年颱風來臨特別早、墾丁國家公園多數景點當年度遊客人數大幅減少是因為該年度颱風特多而影響旅遊計畫,再加上珊瑚於當年度高死亡率也是肇因於颱風等惡劣天氣的影響,以及颱風捲動殘石及海床雜物。我方均已盡所能提出說明並舉證反駁。
開庭程序結束後,主審法官表示她與其他專家法官需要至少四個星期的時間撰擬本案判決,希望能在聖誕假期前交付判決,惟仍須視法官們之討論結果及實際作業情況而定。
本案阿瑪斯輪喪失動力飄浮多時,而擱淺前之原行航道乃商船主要航道,並接近我國生態保護區。為表示我國保育生態的決心,環保署特就阿瑪斯輪造成之油污染案不惜跨國求償,也希望藉此呼籲大家能共同維護難能可貴的世界財,並杜絕肇事者在污染後存有任何僥倖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