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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廢食用油為執行機關應回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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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10-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鑑於近來不肖業者將廢食用油再製為劣質豬油進入食品供應鏈,民眾排出之廢食用油去化受到重視,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將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起實施。家戶及非家戶(如學校、機關團體等)所產出之廢食用油可交由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清運,清潔隊不得拒收。

環保署強調,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後,清潔隊不但不能拒收家戶及非家戶之廢食用油,該等執行機關還需每月15日前至「中央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廢食用油申報系統(http://waste1.epa.gov.tw/oil/Index.asp)」填報前月所轄廢食用油回收量及再利用使用量,以掌握自行清運之廢食用油之流量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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