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已於104年7月3日修正通過,其中部分修正條文自105年1月3日起實施,明確訂定中央與地方環評權責,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並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扮演角色,我國未來環評分工將能更清楚、審查更具有公信力及效率。
環保署表示環評法施行細則此次修正為84年環評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變革。除修正條文第5條之1、第11條之1及第12條於公告後半年,也就是1月3日施行外,其餘均於發布日起實施。
本次修正上路後,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審查時,地方政府環評審查委員中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迴避的規定比以往更嚴格,未來地方政府的開發案件,避免外界有機關委員為地方首長政策護航而立場不公的質疑。
以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扮演類似郵差的角色,將環評書件轉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但審查過程中卻有許多爭點並非環保事項例如漁業資源補償、土地徵收之爭議,卻要求環評委員處理,使得環評審查過程冗長且無法聚焦專業審查,同時,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為政府之一分子,並肩負政策推動之角色,因此修正現行規定後,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評書件,即應釐清非屬環保署所主管之環保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再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未來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完成環評審查,將能提升環評審查效率。
另外,本次修正後,在環評的分工上中央及地方的權責將更為明確,除以附表規定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或開發基地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之開發行為,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未來漁港、遊艇港、逾30公頃之工業區、國營事業工廠、纜車、位於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範圍內之遊樂區等影響範圍較大或較為複雜之開發案,一律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環評審查;大學、博物館、觀光飯店、醫院、社區及運動場地等影響範圍較小或改善當地民眾生活品質相關之開發案,環評改由地方政府審查,不再有任何灰色地帶,減少分工爭議,共同守護臺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