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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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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0-02-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公布,一年後開始施行,後續相關子法正陸續研擬中,其中「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草案,正辦理法規預告,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目前環保署已針對環境教育法陸續研訂相關子法,其中「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其主要目的係藉由認證制度肯定環境教育的專業性,並鼓勵社會上有更多人願意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未來可透過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的訓練等6種非常多元的方式皆來取得認證。

在環保署所研擬的學歷方式中規範,於公、私立大專畢業並修畢獲得24個學分以上者,其中須包含5個核心科目,即包括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方法與設計、環境倫理、環境教育實習、環境與自然保育等10個學分,可申請認證成為環境教育人員。

經歷管道將採計以往的環境教育工作經驗,包括於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連續3年以上者或累計5年以上;對於從事環境教育志工服務時數累積3年內達300小時或5年內累積達400小時以上者,可申請認證成為環境教育人員。

專長目前規劃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或製作影像、有聲書籍,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者為對象,也希望社會各界能提供還有哪些特殊環境教育專長領域的「達人」可以被列入認證管道。

薦舉類似「榮譽博士」,對於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者,經由各機關推薦,特別給予之殊榮,以表彰其貢獻,並鼓勵其他環境教育人員以此為楷模;另外對於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具有重大貢獻者,由於無法以上述的管道來加以認證,因此亦採用薦舉之方式來予以認證,環保署表示這是政府尊重多元文化的具體作為,希望藉此讓社會各界了解,不同民族間對環境教育技能及智慧,都有其不可取代之地位。

考試管道設定於大專院校曾修習環境相關領域獲得10個學分以上者,就具備報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考試資格。由於上述人員在校所修習之學分上尚不足以學歷來取得認證,以此經由筆試及口試的方式來予以認證;筆試科目將包含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方法與能力、環境倫理、環境教育實習、環境與自然保育等科目。

訓練管道則適用於無上述相關學歷、經歷、專長,也無法透過薦舉或考試的管道來取得認證者,但如果非常有心想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就可以透過訓練管道來取得。目前環保署規劃訓練課程時數至少為120個小時。

環保署強調,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大都是管制性、限制性的法律,而環境教育法是一部促進環境學習的法律及促進永續發展的法律。希望在臺灣多年來建立的環境教育基礎上,進一步設定一些品質提升措施,鼓勵全民參與,而不是限制,希望藉著自我承諾,持續的改善,促進臺灣環境學習產業發展。因此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制度係採自願、鼓勵的性質,並沒有規定未取得認證者就不能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不會影響現有工作者的權益,亦無阻檔其他新進者之加入此一工作行列,請各機關、學校、團體安心,不要誤解此一辦法會限制其發展。環保署目前正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全民的努力下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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