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日前接獲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通報,協同環保警察隊第三中隊,於高雄縣旗山鎮高屏溪畔查獲非法露天燃燒廢電線,現場將行為人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移送法辦。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稽查大隊人員於96年1月13日巡查時,發現有人於旗山鎮溪州段高屏溪畔河川公有地露天燃燒廢電線,隨即通知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協同環保警察隊第三中隊派員前往查處。蔡姓婦女及其兒子利用夜間露天燃燒約30公斤之電線被逮獲,當場坦承上述情事,遂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規定,由環保警察隊製作偵訊筆錄後,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指出,河川公有地因地域空曠遼闊經常遭人露天燃燒廢棄物,因燃燒廢電線會逸散特殊有害健康物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往往不了解罰則如此嚴厲,為貪圖小利而隨意露天燃燒廢電線,得不償失。該署南區督察大隊李建德大隊長呼籲民眾一旦發現有露天燃燒情形,請立即向當地環保局或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舉發,只要您的一通檢舉電話即可將環保犯罪繩之於法,共同維護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