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無須送行政院核定

:::
大氣空氣
104-09-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會 ]

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之自治條例,方才報送行政院核定或備查。雲林縣政府非直轄市政府,其自治條例依法均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因此環保署依法函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李進勇縣長稱該自治條例須由行政院宣告無效,實屬誤解。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依上開規定,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者,須報送核定後發布;無罰則者,則於發布後報送備查。又直轄市自治法規核定或備查之報送機關為行政院;縣(市)自治法規核定或備查之報送機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本案因雲林縣政府並非屬直轄市政府,且該自治條例未規定有罰則,雲林縣政府乃於104年6月12日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將該自治條例函送環保署備查,故環保署認有牴觸中央法律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自屬有據。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