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由時報於101年5月17日刊載「監委促環署訂定學校電磁波預警值」報導,環保署表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最新研究顯示,現今科學證據還不足以證實電磁波是否對健康有確切的危害,然有鑒於我國人口密度高且相關電磁波發射源散佈於民眾生活環境中,該署除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下轄的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所制定一般民眾電磁場建議值,公告我國「非職業場所之一般民眾於環境中暴露各頻段非游離輻射之建議值」,並進一步為確保民眾所處環境的安全且有效減低民眾對於環境中非游離輻射的疑慮,刻正依循WHO所提出相關預防措施原則,同時參考世界各國所制訂預警措施精神,研訂我國住宅、學校等敏感地區非游離輻射預防措施。
環保署表示,有關監察委員建議制訂電磁波預警值一節,該署前於98年間已研訂電磁波預警值草案(為原環境建議值十分之一),期間召開多次研商公聽會,惟與會各界分別提出預警值的意見差異極大(差異達1000倍),且均無相關科學佐證依據,無法達成共識。由於制定相關標準需有相關科學研究資料做為佐證依據,若無相關科學依據貿然制定預警值將無所依循。因此,環保署為解決前述爭執事項,爰依循「民眾參與、專家代理」機制,由環保團體、業界及相關主關機關共同推薦專家學者組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警機制風險評估諮詢小組」,藉由召開專家會議,針對前述議題進行風險評估討論。期間,共召開7次專家會議,達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科學論述」共識,該論述即回歸WHO的建議原則,主要為遵循ICNIRP之建議值已可提供充足的保護,故不建議以預防為名義將國際指導方針中的暴露限值任意降低到某個程度,但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減少電磁場暴露健康影響方面科學證據的不確定性。
環保署指出,該署所研擬的預防措施主要係採源頭管理方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核相關案件時,要求業者先與民眾妥適溝通,採取自主性管理措施,並在設計上採取適當合理的抑低措施。此外,地方政府於審核相關用地需求時,應確認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現況,有效管制未來新規劃土地的使用情形。另亦考量先來後到原則,採取適當的空間距離建議措施,要求相關電磁波發射源應與住宅、學校及醫院保持適當的空間距離。
電磁波具物理量的特性,其強度隨距離平方成反比衰減,環保署表示,透過空間距離的預防措施規範,亦可達到減少暴露量的效果,該署已完成預防措施草案研擬工作,亦召開多場次研商公聽會議,然由於公聽會各界針對草案內容意見尚有分歧,該署除賡續協調彙整各界意見並將再召開研商公聽會議,積極辦理推動電磁波預防措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