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因應執行現況,預告修正本法施行細則草案,其中特別增訂機關(構)員工、教師、學生每年進行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他活動的執行條件;增訂規範本法規定所稱限期辦理期限,作為主管機關裁處依據等條文;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保署表示,本次本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本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之範圍;增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之種類。
二、依本法授權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提報執行辦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中規範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報、環境講習執行等事項,故刪除現行條文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
三、增訂本法第19條第3項所稱其他活動之執行條件,但活動方式不含參訪,以符合本法修正及環境教育定義。
四、增訂規範本法第24條規定所稱限期辦理期間為不得逾90日,以作為主管機關裁處依據。
本次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