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新建建築物之生活污水獲得有效處理,環保署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針對已獲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之廠商,加強辦理後續管理查核工作,使該設施製造生產確依審定登記內容辦理,以充分發揮設施污水處理之功能,減少生活污水污染。
環保署表示,配合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新建建築物均應設置現場構築或由內政部與環保署共同審核認可登記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環保署自88年1月起受理廠商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認可案,經審查後通過631種型號認可登記,相關之認可資料及核可字號已公布於該署網頁。該措施自88年起推動,迄今國內新建築物已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近32萬戶,相當於5.6%的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國內目前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約為14%),對提升污水處理率,改善環境品質,頗有助益。
環保署說明,為加強經審定認可之處理設施後續管理查核,該署將依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陸續針對經審查通過之631種型號共78家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查核,派員至製造工廠或受委託製造工廠,針對基本資料及製造的設施產品外型尺寸、材質、處理流程、人孔形狀及位置、人孔蓋、各處理單元尺寸…等與審定登記內容是否相符進行查驗。經查驗如發現有不實或不合規定者,將限期業者確實改善。
環保署呼籲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申請單位,應依審定登記內容辦理設施產品之製造生產,確保該設施可充分發揮污水處理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