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立報97年12月8日吳副教授焜裕「看守台灣:環評草菅科學與人命」乙文,針對該文不正確處特此說明:
一、該文中提及「林園三輕場更新案已有條件通過環評」部分,應屬資訊錯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輕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尚未通過環評審查。該案經本署10月8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1次會議審查,因涉及石化業政策環評且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污染物總量減量及地下水污染疑慮等爭議議題未獲共識,依委員會在場委員2次表決結果,決議本案退回專案小組。爰此,本署針對爭議的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地下水污染影響二項議題召開專家會議,吳副教授焜裕被推薦參加林園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專家會議,所提專業意見十分寶貴,將有助於本署辦理該案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工作。
二、本署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常常發現遇有爭議性環境議題時,爭議各方往往各持己見,難有共識,因此,本署推動由爭議各方推薦專家之專家會議機制,期藉專家間專業對話,對方案之事實與影響預測,進行價值與利益中立的、客觀的查核及討論,確保獲得的共識,未受到爭議各方權益相關者的影響及扭曲,供本署決策時,能基於客觀、正確、符合事實的資訊,並考量價值取捨或利益平衡,作成開發案或替代方案的准駁。本署面對目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所面臨的困難及考量上述專家會議功能的必要性,遂積極推動專家會議機制,該文以「幫環評擦屁股」的敘述,不僅與事實不符,亦有失公允。
三、對於文中質疑「廠商使用最佳控制技術,仍無法將風險降低於可接受風險,但林園三輕場已完成施工,可以廢棄不營運嗎?」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件,本署均依法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倘主管機關於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可依法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要求開發單位切實執行;如開發單位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情節重大者,本署不排除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至於關於各界關心石化業的政策環評部分,本署亦將積極督促經濟部於一定期限前儘速完成。
四、環境影響評估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經由事前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多年來,環保主管機關皆秉兢兢業業態度審慎辦理,對於各界所提環境影響評估方面的寶貴建議,本署亦將虛心檢討、改進,但對於強冠以「環評草菅科學與人命」的說法,嚴正表達無法接受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