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共21條,主要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規定,明確規範業者申請抵換專案相關規定,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抵換專案應注意事項,以於下階段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前持續推動自願減量作業。並配合本辦法之訂定,同步廢止「溫室氣體先期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
本辦法內容主要參酌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及推動原則實際推動經驗,將抵換專案依照不同申請資格分為計畫型及方案型,分別明定相關申請規定及審查事項,本辦法亦明定過去環保署依據推動原則審查通過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減量方法及核發之減量額度之追認規定。
環保署表示,抵換專案之目的為鼓勵業者投入自願減量之獎勵措施,並透過實質減量行為取得排放額度獎勵,以利於總量管制前達到國家階段性減量之目標。本辦法條文內容請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歡迎各界及民眾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