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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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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及資訊
97-07-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環保署已公告預告「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為提升國內空氣品質監測運轉品質,協助各界落實執行監測品保作業,自90年起,提供監測儀器標準設備及場地,供各界自行進行儀器之校驗。97年度起,為加強校驗儀器之可比對性及儀器校驗品質,環保署調整校驗作業方式,將各界自行校驗改由環保署人員操作,並提供校驗結果報告,同時依財政部規費法第十條規定,參酌人力及設備器材等直、間接成本,訂定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環保署指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綱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略以:明訂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項目,規費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以及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依程序申請核可後,得免收費用等。

環保署說明,臭氧是台灣空氣品質不良的主要污染物之一,為提升臭氧監測品質,環保署特在2002年引進美國先進技術,設置亞洲首座「臭氧一級標準光度計」校驗室,以精密嚴謹的校驗方式,確保儀器數據品質,同時提供國內各機關臭氧監測的校驗標準,歡迎各界預約辦理,並提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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