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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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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4-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有效提昇回收效能,維護環境品質,於97年4月7日修正發布「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表示,有鑑於廢潤滑油回收處理量逐年上升,為更加強廢潤滑油的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的管理,並依廢潤滑油處理業各類處理方式之不同,本次修正明訂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生能源生產業及石油煉製業定義,並加強廢潤滑油的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訂定廢潤滑油貯存及清運車輛的污染防制管理規範,以預防廠區及清運過程造成環境污染,且規範廢潤滑油經處理後所產生的石油系列油品作為燃料者,應依其相關法規取得經營許可資格。

另規範廢潤滑油經處理後作為潤滑油品者,除須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外,其潤滑油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並限供工廠使用。

為避免因法令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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