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月17日正式發布「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各項規費新標準於1月19日正式生效實施,其中包括多項便民措施,如舊申請案收費減半,公司地址及負責人變更不必收費等。
環保署表示,環境用藥管理法前於86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87年4月依該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公告相關環境用藥許可申請之審查費、證照費及檢驗費,沿用至今。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及規費法實施,並「健全規費徵收制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別針對6年未修正的環境用藥申請案規費進行檢討,再重新檢討訂定「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業者自94年1月19日起送件至各環保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審查、檢驗或相關證明書時,將依新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行政規費。
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新申請案審查費每件調整為新臺幣3,000元;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新申請案調整為每件新臺幣2,000元。至於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申請案,則減半收費;而單純的公司地址變更、負責人變更或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必繳費。而環境用藥廣告申請案審查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1,000元。環境用藥原料用途證明書或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則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200元。
有關環境衛生用藥申請檢驗項目,無機類檢驗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5,800元;有機類檢驗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7,000元,每增加1項成分檢驗增收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