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於89年通過環保署審查,並於91年12月27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之開發許可。嗣後開發單位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依據細部設計結果,擬調整其中部分路線、交流道位置與工程內容,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且因本案已逾三年尚未動工,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審查未完成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交通部國工局於95年11月23日函送「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至環保署審查。該署隨即邀集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書面意見經彙整後送國工局補正,國工局於96年1月8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至該署後,於今日(1月18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為要求開發單位於96年4月30日前補正資料後再審,補正事項包括:本案行經多處環境敏感或地質脆弱區域,經過多年時空環境變遷,是否有抵觸現有相關法令規定或限制、應就沿線之文化遺址進行詳細調查分析、本案工程絕大部分為隧道橋樑,其環境影響應有詳細評估等。另外,本日會中因有環評委員就本案適法性(如:本案變更是否達到應重辦環評之標準、能否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原89年通過之審查結論等)提出疑問,環保署允諾將針對委員所提問題,責成環保署法規單位進行研究。本案俟交通部國工局補正資料後,將再召開會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