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7月上旬台中縣沙鹿鎮特一號道路遭棄置廢棄物,並經焚燒致環境污染案,環保署表示,係不法業者利用假日夜間時段,選定位處偏僻人煙罕至未開通之特一道號道路進行棄置,且加以焚燒,意圖燬滅證據,使環保單位稽查人員無從查辦。但該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認為「凡走過必留痕跡」,詳細於該處蒐查,終於查獲相關廢棄物來源資料,並經過逐一清查約談後,目前已鎖定桃園縣某一清除業者。
環保署表示,案發隔日中區大隊即派員進行查察,雖該廢棄物大部分已經焚燒,惟現場仍有部分未完成焚毀,經該大隊人員抽絲剝繭翻尋可能跡證,終於查獲廢棄物來源。該署表示相關廢棄物係來自桃園縣的某電路測試治具護版加工廠,經7月15及21日約談相關單位釐清案情後,該等事業坦承遭棄置之廢棄物係其所產生之廢測試治具護版(廢玻璃纖維)無誤,而該廢棄物原委由桃園縣八德市某一清除業者清運至台中縣后里焚化廠處理,且提供相關資料供查。中區大隊查核比對,發現該清運業者所收受廢棄物數量與實際進廠數量相差甚多,為進一步釐清該業者涉案情形,中區大隊會同該署北區大隊進行詳查。
環保署表示,本案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已主動介入調查,並於7月28日邀集該署中區大隊及台中縣環保局等相關單位進行會勘及採樣送驗,並已進一步掌握違規涉案者之各項線索,俟案情明朗後,本案相關涉案業者除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告發處分外,並依涉同法刑罰部分移送法辦。
環保署再次強調,取締非法清除、處理業者,防杜環境遭恣意破壞污染,仍為該署稽查重點工作,除對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即從事廢棄物清理作業之業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告發,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涉同法第46條行政刑罰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函送法辦外,另對依規定已取得清除、處理許可之業者卻未依許可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外,亦涉前述刑罰函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