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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98.4%合格 (環保署發布94年稽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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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行政院環保署公布環保單位對包裝及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成果,94年1至12月各縣市環保局共查訪5,222家次,其中水源業者612家次,盛裝水業者4,610站次。對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水源業者稽查375家次,抽驗水源水質335次,其中329次合格,6家不合格,不合格率為1.6%,不合格者已由縣市政府依法罰款並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不合格項目均為大腸桿菌群密度,其餘重金屬、農藥、揮發性有機物與其他項目的含量均合乎規定。

為有效管理水源業者,環保署已建立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業者基本資料庫及資訊管理系統,並訂定專案管制計畫,由縣市環保局據以辦理稽查工作。目前列管之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為168家,其中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95家(佔57%),使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業者73家(佔43%);盛裝水站(加水站)列管4,959站,其中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1,544站(佔31%),非自來水水源業者3,415站(佔69%)。

環保署指出,因自來水源業者其水源水質已符飲用水水質標準,故對取用非自來水水源(地面或地下水之水體者)業者為查察重點,環保單位對列管之非自來水水源業者每季至少抽驗其水源水質1次,在335次檢驗水源水質中,不合格之6家業者分布於宜蘭縣1家、苗栗縣1家、屏東縣3家、台東縣1家。不合格的業者中有5家經當地環保局複檢合格並經該署同意恢復作為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另1家停業中,環保局已嚴密監控中。

環保署強調,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對於水源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包裝或盛裝水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如不遵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重申,雖然環保單位已加強稽查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包裝水及盛裝水業者應本商業道德,需自行定期辦理水源水質檢驗工作,不取用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水源。購水民眾更應睜大眼睛,於購買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時,不要購買水源不明之盛裝飲用水。

民眾對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若有疑問,可向當地環保局查詢或上該署網站查詢(http://ivy2.epa.gov.tw/out_web/j/drinkwater/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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