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為了鼓勵民眾配合廢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工作,已研擬「廢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實施方式」草案,預計100年1月1日實施。連鎖飲料店、連鎖咖啡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將提報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不限環保杯品牌提供自備環保杯的消費者折扣優惠,未提報折扣優惠計畫經環保署核可之業者,則應回收自家連鎖體系供外帶使用的一次用飲料杯,當民眾持該飲料空杯至其連鎖體系任一門市回收時,業者須以每2個飲料空杯兌換新臺幣1元予民眾。
環保署指出,近年來一次用飲料杯大量使用,據估計連鎖飲料店、連鎖咖啡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每年即使用約15億個,除耗用大量自然資源外,一次用飲料杯使用後如遭隨意丟棄,常導致排水溝渠阻塞;於河川中漂流後,則可能堆積於河岸、海岸亦造成景觀及生態環境的破壞,已引發民眾、環保團體及社會各界關注。
環保署表示,考量廢棄物管理趨勢,為優先減少廢棄物產生,該署近年已數度邀集現調飲料販賣業者推動自備環保杯優惠措施,且已有部分業者推動多時,今(99)年4月再次邀集相關業者協商後,已有近40個品牌,計1萬1千家門市,占現調飲料販賣業門市7成以上,採不限環保杯品牌,提供自備環保杯消費者折扣優惠,包括現金折價、集點或飲料加量等方式。因此,為鼓勵連鎖飲料販賣業者推動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如其提報源頭減量計畫,不限自備的環保杯品牌,均提供折扣優惠,經環保署核可則免辦理回收獎勵金兌換作業。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部分業者經多次協調仍未提出自備環保杯折扣優惠措施或優惠僅限自售的環保杯,該署為了改善飲料空杯遭任意棄置影響環境問題,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規定除了提報源頭減量計畫經環保署核可者之外,其餘的連鎖飲料店、連鎖咖啡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於供外帶使用的一次用飲料杯上印製該連鎖體系品牌及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並提供民眾飲料空杯回收獎勵金2個1元,回收獎勵金來源則由業者負擔,以負起飲料空杯回收責任。此外,該署也同步規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強制要求尚未設置飲料空杯回收筒的連鎖飲料店及連鎖咖啡店,比照連鎖便利商店設置廢容器回收筒,提供民眾飲料空杯回收管道。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的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該署將於近期舉辦公聽會,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