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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95年度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補貼費率將於1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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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因應國內廢乾電池處理廠陸續設置,環保署已修訂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補貼費率,將於本(95)年11月1日起實施,環保署提醒乾電池製造、輸入業者應按時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並自11月1日起以新費率繳交,以免造成短漏報而遭處罰。有關「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應回收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詳載於該署資源回收網頁(http://recycle.epa.gov.tw/)。

環保署指出,近年來因國人的環保意識不斷提昇,資源回收的觀念已逐漸深植人心,使得廢乾電池回收量呈現逐年穩定成長。但因國內並無廢乾電池處理廠,所以目前我國對廢乾電池的處理係採輸出境外處理,而現行的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係適用於輸出境外處理的業者,故為因應國內廢乾電池處理廠將陸續設置並申請受補貼機構審理,現階段有必要對廢乾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及補貼費率作一整體性檢討。因此,該署研擬該費率修正草案,送交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告,並召開研商及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環保署表示,本次「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應回收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的修正,主要受到影響的業者包括廢乾電池製造、輸入業及廢乾電池回收、處理業共計約1,000家,而「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主要調整的項目包括錳鋅電池、氫氧電池、筒型鹼錳電池、一次鋰電池、二次鋰電池、鎳鎘電池、二次鎳鎘電池、鎳氫電池及二次鎳氫電池等;「應回收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主要調整的項目包括錳鋅電池、氫氧電池、筒型鹼錳電池、一次鋰電池、二次鋰電池、鎳鎘電池及鎳氫電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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