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簡明易懂的噪音指標,環保署參考歐盟環境噪音指標Lden運算方式,考量噪音時段及管制類區因素,同時納入人類對噪音感受度的因素,研發「台灣噪音指標(NItw)」,希望建立一個整合的基準,利於環境噪音的評估與管理,目前已初步獲得具體成果。
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隨著經濟日漸發展,台灣地區噪音陳情案件從七十七年的七,七七九件逐年升高至九十一年的二八,五0七件,而九十二年更增至三一,六五九件,已成為主要的環保陳情案件,使各級環保機關需投注人力物力於噪音陳情案件處理,但因陳情內容五花八門,處理效果不易彰顯。
環保署表示,目前我國評估噪音政策和措施執行成效,是採取與日本相同的方式,以「環境音量不合格百分比」作為評量指標,再輔以民眾陳情案件件數及內容,作為擬定相關管制政策及計畫的參考。但這兩項評估指標都各有其限制因素,例如「環境音量不合格百分比」涉及地方政府噪音管制區劃分及噪音監測站選址是否合理?而對於合格時段噪音品質的改善程度和不合格時段與管制標準的差距大小如何?尚無法完全清楚表達。而「陳情案件」則涉及民眾感受度及噪音性質等因素,加上我國噪音標準依地區型態及民眾作息型態分為四類管制區及早日晚夜四個時段,總計有十六個管制標準值供稽查使用(詳見表一),系統相當複雜。
環保署說,該項指標主要是建立在民眾於不同時段與地區對於噪音感受度會有顯著不同的基礎上加以加權調整,調整民眾的噪音感受度。例如在極為安靜的第一類噪音管制區(如國家公園)的夜間時段,民眾的噪音感受相當敏感。而若是在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如工業區)的日間時段,民眾的噪音感受度則相對較低。環保署表示,該署以民眾正常活動的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白天時段為基準,針對時段及管制區加以加權調整,使民眾對於噪音感受度一致。
經統計分析全國八十八至九十二年前三季的噪音監測站總計四,三三一筆站日有效數據(圖一 ),早日晚夜時段的加權值分別為,早間時段(五時至六時):加權五 dB,日間時段(七時至十八時):不加權,晚間時段(十九時至二十二時):加權五 dB,夜間時段(二十三時至四時):加權十 dB。而在管制區加權值則考量在沒有年份因子的干擾下,計算出類區加權值為第一類區:加權四 db,第二類區:不加權,第三類區:加權減一dB,及第四類區:加權減三 dB。參考歐盟噪音指標Lden公式將全國噪音測站站日的每筆二十四小時Leq,1hr值同時進行時段與類區的加權修正後,可獲得台灣噪音指標(NItw)。
環保署指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研究指出,超過六十dB的聲音會增加人類生活的干擾程度。因此該署分析全國各縣市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的環境音量監測資料並換算台灣噪音指標(NItw)(初步分析噪音品質列於表二)。
分析結果顯示出全國噪音指標(NItw)大於六十 dB的站日從八十八年的五十九%,逐年下降至九十二年的三十一%。依縣市別區分,大於六十 dB的站日在五十﹪以上的,也從八十八年的十四個縣市降至九十二年的五個縣市(苗栗縣、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基隆市)。大於六十 dB的站日在二十﹪以下的,也從八十八年的四個縣市降提昇至九十二年的九個縣市(南投縣、台中縣、屏東縣、高雄縣、彰化縣、澎湖縣、嘉義縣、雲林縣及台東縣),顯示這幾年來噪音管制確實已逐步獲致成效。
環保署強調,台灣噪音指標目前還在研發階段,由於先進國家對於環境噪音的研究相當少,資料的取得極為不易,但因這項指標可以提供各級政府擬定及執行噪音管制策略與措施參考,掌握噪音品質改善的績效,頗具意義。非常歡迎各界提供建議,使這項研發工作能更為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