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編製不實偽造文書之情形,本署於「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二中,規範綜合評估者及各影響項目撰寫者應簽名切結承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律責任,並針對送審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邀集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採合議制環評初審,以審查釐清環評書件錯誤或尚需補充修正之內容。
有關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委託編製關係,恐致環評書件無法客觀評估,連帶使後端之主管機關審查文件欠缺完整性乙節,本署正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指定作業規劃案」之研析作業,參考美國環保署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執行規章40 CFR 6.303 Third-party agreements之顧問機構指定作業,並考量國內現況及該制度可能爭議限制因子,進行可行性評估,研擬可行方案,期盼能建立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共同協議指定顧問機構之機制,建構環評三方執行架構(開發單位、主管機關、顧問機構),其中即涵括考量環評執行經費是否轉由主管機關按環評執行進度及契約內容支付顧問機構之可能性。
綜上,本署將廣納各方所提供意見,持續針對現行環評制度進行檢討,期能提升環境影響評估之功能,使顧問機構得以客觀有效進行評估作業,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