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各級政府應對極端天氣事件之氣候調適能力,強化氣候風險管理,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8條規定,正式發布「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作為各級政府推動調適政策與行動計畫之依據,建構一致性的氣候風險評估操作流程。
環境部於今年4月9日提出「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草案預告,廣徵各界意見,並召開研商會議進行討論與修正,經充分討論與意見整合,於7月16日正式公布。
環境部表示,本準則將為政府部門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方案推動,建立一致性的操作程序與作業準則。各級政府研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應依本準則規定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系統性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並據以擬定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以降低氣候衝擊。參考國內外實務經驗,針對評估原則、分析方法、調適執行與檢討修正機制等面向進行系統性設計,重點如下:
一、明訂評估原則:氣候變遷風險評估須涵蓋範疇界定、現況與未來風險分析,並納入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等要素。
二、強化調適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根據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結果,擬定調適選項,並評估其可行性與成效。
三、促進跨部門協作與公眾參與:鼓勵公私部門與民間共同參與氣候風險評估與調適決策,推動氣候調適政策主流化與社會包容性。
四、建立滾動式檢討與修正制度:根據最新氣候科學報告與國內外發展趨勢,適時檢討並修正調適方案,提升調適措施之有效性與可複製性。
環境部表示,為推動新一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6至119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114年5月14日召開「規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調整國家調適行動方案之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除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能源供給與產業、健康等五大領域予以維持,「海岸與海洋領域」調整為「海洋及海岸領域」,改由海洋委員會統籌;「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領域」拆分為「農業生產領域」與「生態系統領域」,共計八大領域。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各部會將依據最新氣候科學報告及本準則規定,界定所屬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評估範疇,並依程序啟動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環境部將協助各部會導入風險評估流程並強化氣候調適專業能力,預計自8月起,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辦理氣候風險評估操作與推廣應用工作坊,將邀請各調適領域整合推動經驗與交流成果,促進跨部會學習與合作,支持各部會強化氣候調適專業量能,推動氣候風險評估制度化與作業流程標準化,逐步建構前瞻韌性之調適治理體系,整合提升我國應對氣候風險之長期調適能力。
有關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