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於95年1月5日訂定發布「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針對所有從事液晶顯示器面板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業,例如製造液晶顯示器面板及其附屬的彩色濾光片、偏光板或背光模組等工廠所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此外對於原物料申報、記錄及保存、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記錄,以及監測設施之校正、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之檢測及監測作業等一併納入規範,以落實污染管制工作。
環保署表示,我國與日本、韓國同為全世界前三大液晶面板製造國家,新世紀兩兆雙星產業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目前我國針對高科技電子相關產業已訂有「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加上目前發布的「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已可將促成人類社會物質生活文明、科技進步所需的半導體業及光電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有效管制。
光電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每年大約2532公噸,「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發布後,預估每年將可減少2千多公噸。其揮發性有機物減量相較於全國工廠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貢獻度雖然不高,但由於光電業等高科技產業於生產過程中較可能使用到某些毒化物,加上台灣地小人稠,光電法規的施行將可降低產業集中排放對環境的衝擊及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性。
環保署發布的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包含污染防制設備的處理效率及管道排放量等二種方式,並依國內光電業現況分別訂有既存及新設製程標準。新設立製程要求的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為85%,且是由發布日起施行;既存製程的處理效率則訂在75%,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
環保署指出,光電業在光電法規發布前,雖已有部分廠家本著社會責任,自發性採行污染減量措施,但依環保單位近幾年來的檢測結果發現,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符合標準的比例不到三成,業者並沒有發揮實質污染控制成效。此外部分業者將製程中所使用到的化學有機物(如光阻劑),未經妥善處理即排放至大氣中,造成周邊環境中「酯」類濃度偏高,使得附近居民經常感受到強烈刺激異味,因此也常有因臭味污染問題而遭到周邊民眾陳情、抗爭等事件。
環保署強調,本次新發布之法規給予既存光電業者一年的改善期,呼籲尚未加裝污染防制設備的廠商,或未妥善操作污染防制設備的光電業者應儘速進行改善,及早因應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的各項規定。該署希望,由官方與業者一同努力創造雙贏局面,業界在創造經濟奇蹟的同時,也為環境盡一份心,工廠周圍居民也才能享受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