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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布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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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2-12-28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為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廢棄物處理設施依據,環境部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為時參考。

新發布的處理原則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適用對象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第8款所定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各類園區;適用時機為園區興建、擴建、變更環評、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重新辦理環評之時。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本處理原則明定園區產生之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為原則,開發單位依據規劃流程評估產業業別、廢棄物種類及設置期程等事項,將評估結果併同環評書件送審。若開發單位於園區內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有困難,採園區外處理者應提出區外處理設施之評估依據及相關佐證文件,惟區內仍應依照園區面積預留對應設施用地面積。

環境部發布處理原則作為環評審查依據,提供相關部會未來開發園區時落實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置,以確保園區產出之廢棄物能妥善處理。

有關本處理原則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新聞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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