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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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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01-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持續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參考歐盟及美國管制標準,已於99年3月31日公告汽油車第五期排放標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起實施。為鼓勵車廠提前生產銷售符合該標準的新車,環保署已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車輛製造廠或進口商必須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因此環保署配合已公告之汽油車第五期排放標準,修訂「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該辦法修正發布後,車廠即可提前申請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開始販售符合五期排放標準的新車,進一步減少車輛污染排放。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的重點主要是配合五期標準修訂包含檢測方法程序、車上診斷系統管制門檻值、指定劣化係數值等,並配合建置完成之車輛合格證明審驗管理系統簡化相關表單,以鼓勵廠商採用電子文件申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減少紙張用量。

環保署表示相關法規修正公告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歡迎大家上網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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