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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修正發布「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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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10-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更有效增進回收效能,以維護環境品質,已於96年10月1日修正發布「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表示,為規範應回收廢照明光源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避免其於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因不當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於91年9月11日發布實施「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自本(96)年7月1日起廢照明光源應回收項目增列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的白熾燈泡等4項,以擴大回收的成效。

環保署強調,因廢照明光源含有害重金屬汞,為避免處理後產生的重金屬汞未妥善處理或逸散,致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強化對汞及其化合物的管制規定,另為因應國際環保趨勢及國內相關處理技術的提昇,亦增列處理廢照明光源應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的規定,並對現行作業規定的疑義予以檢討修正,同時針對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階段較易產生污染情事的作業或方法,加強相關有效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使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與處理等作業的管理更健全,以達成維護環境永續之目標。

此外,為避免因該法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廢照明光源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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