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管理局所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審查結論」案,於102年2月4日提環保署第229次環評委員會審查,歷經8小時開放正、反雙方民眾代表發表意見,且由環評委員充分討論,對於中科管理局本次所提園區轉型為低用水、低排放產業,減輕環境影響之變更內容,決議「審核修正通過」,並以減輕環境負荷、降低污染風險為原則,通過8項環評審查結論之變更(如附件)。
國科會因應本案「原主要引進光電大廠取消進駐」及「原核定長期水源推動困難」等原因,提送園區調整轉型為引進低用水、低排放產業之變更審查,由原規劃引進「光電」及「半導體」為主之產業類型,變更為「精密機械」、「積體電路(不含晶片製造)及電腦周邊」、「光電(不含平面顯示器製造)」、「生物科技」及「綠色能源(不含LED晶粒製造)」等5項產業,每日最大用水量自16萬噸降至 2萬噸,且改由區域自來水系統調配供水,每日放流水量從12萬噸降至2萬噸,並申請變更7項審查結論。
環評委員認為,本案基於園區轉型為低用水、低排放產業後,每日用水量大幅調降,且變更後廢水水質將更單純,降低污染發生之風險,產生源頭減量之效,另廢水排放限值,除維持原環評結論所訂歷來園區環評要求最嚴格之管制限值外,於環評結論修正增訂放流水銅月平均濃度限值0.1 mg/L,且就雲林縣政府對於濁水溪下游高灘地農作可能影響之擔心,要求中科管理局於承受水體深槽區放流口下游檢測河川鉛、鎘、砷水質,當其月平均濃度超出灌溉用水標準時,即應配合調整此3項重金屬放流水排放限值。爰此,在本案放流水質、水量均調降之基礎下,污染排放總量至少降為變更前排放量1/8以下,降低環境負荷,而作成「審核修正通過」之結論。此外,環評委員會針對轉型產業污染特性,以減輕環境負荷、降低污染風險為原則,通過8項原環評審查結論之變更。
對於雲林縣政府及部分民眾團體對本案廢水放流濁水溪可能造成污染之擔心,環保署必須強調,中科管理局本次未提出原放流方案之變更,該局98年所提且經環評審查通過之「舊濁水溪」及「濁水溪」等2放流方案,在本次變更降低承受水體環境影響負荷之情境下,環評委員會認為均仍屬環境可接受方案。本案環評審查已完成確認各放流方案之環境可接受風險,並納入開發單位應履行負擔,至於其他未涉環境保護之因素,係中科管理局及彰化縣政府需納入綜合考量而作成最後決策,並非環評審查決策平台需作出之判斷。
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等團體對於本案審查於會前提出5項訴求,為減輕民眾團體之疑慮,環保署於會前獲悉後即轉請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應予回應說明,轉載其回應說明如附件。
此外,部分旁聽民眾質疑本案環評審查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10月11日判決撤銷內政部所為中科四期土地開發許可之關係,環保署補充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對於行政法院上述判決已提起上訴,訴訟結果尚未確定,依法該內政部開發許可仍屬有效狀態,行政機關仍須執行已核定之開發計畫。
二、環評審查結論,為具有獨立性之行政處分(近年最高行政法院一致之見解),與開發許可處分、土地徵收處分,均屬多階段行政行為之一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訴字第1882號裁定)。
三、中科管理局同時向內政部及國科會申請開發許可,而內政部與國科會核發開發許可適用之法令並不相同。國科會係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受理提出之籌設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核定後再送環評審查,環評審查完成後國科會始為開發之許可;內政部則在環評審查通過後,依區域計畫法作成相關之許可處分。因此本件撤銷許可訴訟案之開發單位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國科會,與撤銷環評結論訴訟案原處分之主管機關為環保署並不相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034號裁定)。
四、民眾申請撤銷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結論案件,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0年9月15日裁定略以:「原告之訴駁回」(即環保署勝訴),民眾後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審查中。爰此,本案環評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目前仍為有效。
五、綜上,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所為土地開發許可與本署環評程序係並行辦理審查(實務上內政部在環評審查通過後始作成處分),二者為獨立且同時審查作成之行政處分。開發單位本次變更開發計畫,並向環保署提出環評變更之審查申請,係針對環評審查通過目前仍然有效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含審查結論),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之變更申請,環保署應依法受理並完成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