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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七月一日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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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為預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並建立災後補償措施及管道,環保署將規定危害性較大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自今(94)年7月1日起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該署呼籲業者作好相關準備工作。此一投保制度屬強制性,環保署希望藉此促使業界重視及提升毒化物運作場所安全管理,積極採取事前預防措施,以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

環保署於本日(94年6月9日)召開「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草案)公聽研商會,邀請相關部會、公會、業者與產物保險公會參與研商契約項目及內容。該草案重點包括:

(1)規定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運作量達指定標準以上之運作者,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2)明訂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保險範圍、保單自負額。

(3)公告前之運作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環保署說,未來須投保毒性化學物質第三人責任險之毒化物運作人,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或因突發事故之防救過程中,致第三人身體受傷害、殘廢、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時。每一個人身體傷亡可獲得二百萬元的保險金額賠償,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賠償可達一千萬元。環保署強調實施本項強制保險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如果管理良善,保險費就會降低,管理不善時,保險費自會增加,這項措施將促業界改善毒化物運作安全性,達成保護社會大眾效果。

環保署亦表示,須投保之毒化物運作人,如果未依規定投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第三人責任險,將依法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登記或撤銷其許可證。因此籲請相關業者重視並遵守此一新措施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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