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氣候急劇變遷之情形下,各界質疑政府縱容國光石化排放大量二氧化碳,並批評這是只許財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故針對開發單位(國光石化公司及經濟部工業局)100年4月13日再次提送環境影響評估補正內容中已承諾的減量,環保署將要求其承諾未來以二氧化碳零增量為目標。茲說明要求該開發案二氧化碳排放達成零增量之方法如下:
本案在民國99年1月提出之原開發規模基線二氧化碳排放量為2,129萬噸/年,採用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BAT)後,排放量減為1,228萬噸/年。歷經一年審查,開發單位於民國100年1月就開發計畫對生態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等議題進行綜合檢討後,提出縮小規模之替代方案(包含縮小建廠用地範圍、原則上取消第2期建廠計畫,並將第1期建廠計畫略作調整等),縮小規模後之基線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291萬噸/年。開發單位採用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及廢熱再回收等措施後,將排放量降為729萬噸/年,並承諾再配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取得國內外碳權等措施後,降至628萬噸/年。
環保署分析經濟部提出之石化政策環評報告書及先進國家經濟可行減量技術,已決定於本週專案小組初審會中進一步要求國光承諾以零增量為目標,其做法如下:(1)開發單位應於民國105年前取得中油高廠老舊製程淘汰之碳權(排放量至少370萬噸/年),進行二氧化碳排放增量抵換,將排放量再降為258萬噸/年;(2)依本署對先進國家最新可行技術之瞭解,要求開發單位在初期規劃時即設計及建造多燃料(包括木屑及其他生質燃料)之汽電共生鍋爐,未來可全部使用生質燃料而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200萬噸/年。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配合主管機關之減量規定,逐步增加生質燃料使用量,降低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應可降至58萬噸/年以下;(3)除要求開發單位就報告書中已承諾預留碳捕集及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設施所須場地,俟技術商業化及國內封存條件許可後引進設置部分確實執行外,本署建議開發單位運用其位於海邊之有利條件,採用石灰石加速風化法將二氧化碳以石灰石中和後排入海洋,減少海洋酸化,並以國際合作型減碳計畫,進行封存二氧化碳於海洋之製程開發。開發成功後除其本身可達排放零增量外,並可藉由交易制度協助其他排放源達成減量目標,創造環保與經濟雙贏之境界。
開發單位承諾採取上述措施,對於我國目前已宣示「西元2020年時回到西元2005年排放量水準,西元2025年時回到西元2000年排放量水準」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期程的達成,有極大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