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因廚餘養豬造成疫病傳染,環保署及農委會將於11月底前全面查核國內2千餘家廚餘養豬場是否確實高溫蒸煮,並自12月起由農政單位與環保單位聯合查緝,如查獲有違規情事將依法告發處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廚餘直接餵飼豬隻再利用者,應具有高溫蒸煮方式辦理,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以避免因廚餘養豬造成疫病傳染。
為加強查核廚餘養豬場是否依高溫蒸煮規定辦理,環保署於107年9月3日及9月14日共2次函請縣市持續加強查核,並於107年10月4日邀集各縣市環保局召開研商會議,再度請地方環保單位應確實加強查核以廚餘餵飼豬隻之養豬場,並請地方環保單位於11月底前針對列管357家廚餘養豬場完成查核,另農委會也將於11月底前針對2千多家廚餘養豬場進行查核,並自本年12月起由農政單位及環保單位聯合查緝。如查獲養豬場未依規定高溫蒸煮廚餘,針對收受一般廢棄物廚餘之養豬場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為收受事業廢棄物廚餘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罰鍰。
環保署呼籲養豬場務必依規定確實高溫蒸煮廚餘後再餵豬,以避免觸法,並共同做好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