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4年12月30日公告石綿將自97年1月1日起禁止用於石綿板、石綿管、石綿水泥、纖維水泥板之製造,並於公告日起不予新登記備查或核可該等用途。該署表示,有鑒於石綿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未來仍將逐步檢討禁止石綿用於製造建材等相關產品,並會與先進國家同步探討禁用期程,以達最終全面禁用之目標。
環保署指出,早在民國78年即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將石綿公告為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並禁止使用於新換裝之飲用水管及其配件。86年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青石綿(Crocidolite)及褐石綿(Amosite)。在去(94)年底進一步公告石綿之相關禁用後,目前國內已禁止大部分含石綿建材之用途,未來將視國際管制現況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逐步規定石綿禁用於石綿瓦等建材之製造,以達國內外同步管制。
環保署又指出,石綿在切鋸破碎過程中所造成纖維狀石綿釋出是國際上非常關注的問題,國內勞工作業場所已訂有相關標準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正研議含石綿「纖維水泥板」及「強化纖維水泥板」等2種國家標準修正案,期能減少對環境及人體的危害。據瞭解國際間對石綿管制並不一致,美、日、歐盟尚未全面禁止使用石綿,先進國家均鼓勵學術界與業界研究開發替代品,加速提前全面禁用石綿之時程。
環保署呼籲,為降低石綿對人體之危害,民眾於選擇裝潢建材時應避免使用含石綿之製品,並減少暴露在可能有石綿纖維之環境中,勞工朋友或一般民眾於進行含石綿製品之裁切作業時,因不易由外觀判斷空氣中是否含有石綿,應養成佩帶N95以上等級防塵口罩之習慣,以避免吸入過多含石綿纖維粉塵,減少危害身體健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