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各項許可、執照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疑義,環保署說明如下:
一、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集合住宅建築執照,其開發內容包含第1~6區,面積大於1公頃。依當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25條規定,位於國家公園,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表示,本案應請屏東縣政府先予釐清該府(建設局)於86年間核發本案集合住宅之建造執照時,是否有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若無理由,則本集合住宅案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屏東縣政府即予核發許可,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該許可無效。
二、嗣後,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原集合住宅做為旅館使用,於95年2月取得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旅館(第1、2區)使用執照,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當時以第1、2區面積小於1公頃,因此核准旅館許可。惟依該旅館實際使用情形,應以全區(6區)面積認定。即本案(1、2區旅館許可)未以全區面積認定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該許可亦屬無效。
三、上述兩機關於核發集合住宅建造執照及第1、2區旅館使用執照許可前,並未徵詢環保署意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係於已核發第1、2區之旅館使用執照許可後,才於97年函詢環保署,內容略以第1、2區申請設置旅館業經審核通過,3至6區正依同規定辦理申請,因本案並未涉及建物開發行為,僅係用途變更,應否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環評。案經環保署函復略以:「本署於89年11月1日修正認定標準,其中新增第31條第1項第13款,明定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符合該款各目規定之ㄧ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如於上開規定訂定後申請設立旅館,即應依該規定認定其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即環保署於97年函復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時,已明確告知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應辦理之事項,惟迄今(102年4月)始收到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轉送開發單位針對旅館營運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因本案尚涉及集合住宅建造執照及第1、2區旅館使用執照許可相關事項,環保署將函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先行確認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違法行為,是否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停止營運行為後,再將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環保署辦理審查事宜。另環保署將儘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於一個月內就其所轄國家公園範圍內,是否仍有其他類似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案件,並函復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