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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 焚化廠進廠檢查 焚化品質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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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中心 ]

環保署表示,自全國實施垃圾強制分類以來,在全民大力支持下,資源垃圾回收率已由93年之24.0 %提升至94年之29.4 %,垃圾減量成效顯著,已有效減少資源物與廚餘進入焚化廠;另縣市環保機關積極落實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工作,亦有效防止不可燃與不適燃廢棄物夾雜進廠。環保署強調,未來將持續藉由垃圾分類回收之「源頭減量」與進廠檢查之「後端管控」雙重策略,以維持焚化廠良好進料並保障焚化處理品質,進而降低污染物產生並延長焚化廠之使用壽命。

過去因教育宣導不足等因素,導致一般民眾總以為只要把垃圾丟入垃圾車後,焚化廠即可將垃圾輕而易舉完全消化,然而焚化廠實有其處理對象之限制。例如:磚瓦、砂石等為不可燃物便無法燃燒,焚化減量效益幾乎為零;而玻璃、金屬、紙類等則為資源物質,採回收方式處理具有較高經濟效益;至於瓦斯罐、爆竹等危險物品,或是工廠、醫院產生之有害或不適燃廢棄物等更應嚴格列入焚化廠拒收名單中。前述之不可燃或不適燃廢棄物如未經分選即貿然投入焚化爐,長期下來只會造成爐體機件的磨損或污染物異常排放等負面效應,進而降低設備使用壽命及增加對整體環境之衝擊,故垃圾分類回收工作之推動不僅可減少垃圾產生量,亦可自源頭有效管控焚化廠之垃圾進料品質。

另一方面,為有效管理焚化廠進廠廢棄物之種類,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並維護焚化廠設備正常使用,環保署於94年1月公告「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理規範」,各縣市環保局亦依該規範據以實施,以健全廢棄物進廠把關工作,即將各廠之垃圾檢查業務予以標準化和制式化,並註記執行檢查的流程和程序、檢查車次與頻率、查獲不得焚化廢棄物之處置等原則,以提升資源物質回收,並大幅減少有害廢棄物混入,同時降低焚化廠排放氣體、底渣及飛灰之重金屬含量及有害成分,並降低污染防治設備處理成本及灰渣後續處理處置成本。

環保署表示,為維持焚化廠良好處理品質,除搭配源頭減量與分類回收等工作外,亦應配合縝密的進廠檢查工作。未來環保署將結合各級環保機關的強力宣導和要求,持續提升垃圾減量績效;另將持續要求各焚化廠操作單位確實執行進廠檢查工作及提升檢查頻率,並積極推動民眾參與監督與焚化廠查核評鑑等工作,務使進廠檢查成為焚化廠營運管理重點工作之一,以禁絕不適燃與不可燃廢棄物進廠,降低後續污染物產生及延長焚化廠設備壽命,持續提升焚化廠操作營運績效,進而有效維護周邊居民之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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