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由源頭改善硫氧化物及其衍生的懸浮微粒污染問題,環保署已於93年11月17日公告,自94年2月1日起於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實施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的液體燃料,以進一步由源頭改善空氣污染問題。
環保署說: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方式有兩種,一為從源頭管制使用低硫份燃料,另一從污染源管末處理,即於燃燒設備後裝設廢氣脫硫設備,以去除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氣體。而加裝脫硫設備的管末處理,工廠必須投資相當高的防制設備成本且持續有效操作,方能有所改善,故由燃料成分予以規範,是較為澈底有效的方法。
環保署自79年起,即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開始公告管制燃料油的含硫量,將含硫量由1.5%降至82年的1.0%,另針對硫氧化物污染較嚴重的縣市,自85年開始,持續分階段公告特定地區固定污染源實施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不得超過0.5%之燃料油,共計已有:台北市等16個縣市實施,同時,根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資料顯示,空氣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自78年的28ppb降至92年的3.0ppb,降幅達89.3%,加上今年2月1日新增之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累計有22 個縣市,可預見對空氣品質改善成效更顯著;如果工廠是設在前述新增實施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不得超過0.5%之縣市內,應自2月1日起改用含硫量不超過0.5%之液體燃料,以免違法受罰。另外花蓮縣、台東縣及金門縣則將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全國全面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的液體燃料;同時,環保署亦籲請設在花蓮縣、台東縣及金門縣內之工廠,亦應及早因應,以免因誤用而被罰。
環保署預估實施後,一年約可減少硫氧化物排放量9,000公噸,佔全國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含移動污染源)227,800公噸3.96%,對改善全國空氣品質有實際的幫助,亦同時達到我國全面限制只能使用含硫量0.5%以下液體燃料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