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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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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2-11-01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為配合實務運作,加強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之管理,另配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刪除「清理機構」規定,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規範建築物拆除後石綿瓦廢棄物經濕潤處理後,以雙層塑膠袋盛裝,置於堅固之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另目前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方式為固化掩埋,為發展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技術,參考國外處理技術實績,以高溫破壞石綿纖維,或藉由化學處理進行改質,使石綿結構發生改變,故增加熱處理及化學處理法等中間處理方式,以強化石綿瓦廢棄物管理並拓展去化途徑。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於11月6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附檔: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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