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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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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1-09-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務實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提昇相關申請審查作業效能,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環保署表示,為妥善管理廢棄物輸入輸出,擬全盤檢討並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業者實際運作需求,達合時宜之管理目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範進儲行為與輸入行為相同,應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廢棄物輸出(入)許可之申請,納入切結書機制,另申請資格增加出進口廠商,並規範管理、涉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者之專案申請案,屬有害廢棄物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明確規範不得核發輸出(入)許可要件之違法日期及次數認定計算方式、專船運送且輸出至OECD國家、或輸出與我國簽署雙邊協定之國家,不受原首次輸出300公噸之限制、輸出(入)之貨品,經海關通報有廢棄物認定疑義,由輸出(入)者設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等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管理辦法修正案,將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法,以最快的行政速度,強化健全廢棄物輸出(入)管理,並將持續本於環境保護、維護國民健康之堅定立場,加強管理廢棄物輸出(入)工作,並暢通廢棄物處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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