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深根環境教育,環保署修正公布「環境教育法」

:::
環境教育
106-12-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為精進及深根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增訂第24條之1;並修正第1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於106年11月29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

環保署表示,我國坐擁山林、四面環海,卻長期較缺乏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修法後未來將更彰顯環境教育具體推動方向,讓環境認知為全體國民所重視;並考量雖環境教育範圍雖然廣泛,但執行方式應與環境相關,刪除環境教育年度4小時以「參訪」型式進行,避免部分機關(構)員工假藉環境教育的名義,卻行旅遊之實,以真正落實環境教育目的。

另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裁罰接受環境講習之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由所屬組織指派,以杜絕爭議;裁罰環境講習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以促使履行行政處分之義務。

環保署強調,本次立法院提案修法,並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增修條文內容,目的在強化及深根環境教育,提升國民環境素養,希望各界持續透過環境教育法,精進環保里程碑,從蛻變的環境中發現希望,從深根的教育中看見永續未來。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