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化工公司新莊廠經臺北縣政府環保局調查發現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屬汞超過污染管制標準,已於99年5月27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污染管制區。另因該公司於關廠時,以切結書保證其無污染情事,似已違反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環保署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向檢調單位告發,臺北縣政府已將全案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臺北縣政府環保局於98年10月執行「98年度臺北縣土壤與地下水管理及緊急應變計畫」,發現正泰化工新莊廠(鹼氯工廠)土壤重金屬汞最高濃度為4,830mg/kg,達污染管制標準(20mg/kg)241.5倍,地下水重金屬汞0.196mg/L,達污染管制標準(0.02mg/L)9.8倍。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規定,公告該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污染管制區,目前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已長期監測地下水品質狀況及告知當地居民避免飲用地下水。
由於健康風險評估仍有自空氣中逸散汞蒸氣之途徑,行政院環保署為確保當地居民健康安全,亦對該場址進行汞蒸氣檢測並試算其初步健康風險值,其非致癌風險值結果為小於1(重金屬汞屬非致癌物質),暫時無危害之虞,惟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範圍及風險,已責成臺北縣政府環保局提送風險評估及污染調查相關計畫。
正泰化工新莊廠關廠時,臺北縣政府環保局依78年5月8日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要求該公司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而環保署則要求對廠區進行地質鑽探,溶出試驗(TCLP)檢測結果為未發現有害物質。該公司於81年2月24日以切結書方式表示該廠廢棄物已處理完結,爾後有污染情事,經證實為該公司棄置之汞污泥所致,將負法律及清理責任。惟調查顯示該廠區土壤中有汞元素型態廢棄物存在,應屬當時並未妥善處理廢棄物而致土壤遭受污染。
經洽詢經濟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該公司業已解散並完成清算之程序,其法人格已消滅,環保單位將先行對本污染場址進行改善,並將依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對正泰化工負責人等污染行為人進行求償。
該公司所出具之切結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似違反偽造文書印文罪,環保署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檢送業者切結書及受污染事實等相關資料向檢調單位告發,臺北縣政府則於99年5月27日移送相關資料陳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