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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請事業單位於95年7月1日起繳交水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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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劃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將於明(95)年度起開徵,徵收對象為事業(含工廠與畜牧業等)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家戶並暫未列入徵收對象。同時為降低繳費業者的負擔,訂有優惠費率措施以及逐年打折徵收機制。徵收所得經費將專款專用於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加速水體水質改善。

環保署表示,依據該署目前規劃,水污染防治費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每半年繳費一次,每年7月底前繳交當年1至6月的水污染防治費,每年1月底前繳交前一年7至12月的水污染防治費。如95年1月開始徵收計算的話,95年7月才需繳費。繳費金額則依據所排放的廢水量及污染物(包含有機物質及懸浮物質)濃度計算,廢水排放量越少,濃度越低,所需繳的費用越少。排放濃度低的業者,另可享有優惠費率。根據估算,八成業者年繳金額在2萬元以下,畜牧業養豬戶部分,每頭豬由小豬飼養至出售,約半年時間,預估繳交水污費25元。此外,初期為減輕業者負擔,將採分年打折方式徵收,預估第一年打折後,八成業者年繳金額在1萬元以下。有關後續徵收作業及細節規定,該署將邀集相關業者、公會團體說明。

徵收的水污染防治費,將優先用於地面水體整治、河川沿岸生態工法改善工程操作維護,以及輔導事業進行廢水處理改善、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發等,以加速提昇河川水體水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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