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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高雄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寮儲運所(特貿二南)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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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環保署於本(12)月14日公告高雄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苓雅寮儲運所(特貿二南)場址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中油公司苓雅寮儲運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三多路底、新光路及成功路交叉口處,儲存普通柴油、高級柴油、航空用油及燃料油等。該所已於85年全面停工,並陸續拆除油品儲槽及輸送管線設備,目前僅剩8座小型儲槽位於新光碼頭邊之大門旁,作為消防用水儲放用;特貿二南場址位於近成功路側空地,現部分作為停車場使用。

環保署表示,該場址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3年10月辦理「93年度高雄市加油站油品逸散揮發性有機氣體調查及管制計畫」進行污染調查時發現,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立即要求中油公司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7條第5項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以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考量該所大部分土地位於市地重劃第60期區域內,規劃分區公告,並於94年5月執行該所各區塊土壤污染補充調查採樣,查證結果發現有13個土壤樣品的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高雄市政府後於94年9月12日依該府地政處所提將第60期市地重劃區土地逕為分割後資料,規劃採重劃區內土地分區塊、重劃區外土地分地號之方式公告九處(中油苓所30米道路、特貿一1、特貿一2、特貿二北、特貿二南、公一北、廣停、273地號及291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依前開方式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予以管制或限制土地使用與人為活動,以保障民眾健康。其中特貿二南區域污染較嚴重,高雄市政府同意中油公司依土污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擇期於該場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後,再進行初步評估。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復針對特貿二南區域於95年6月進場驗證發現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仍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達46倍,依法提報環保署,由環保署於12月14日公告該區域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面積15,897平方公尺)。

環保署表示,本場址目前並無立即危害,本案後續由高雄市政府嚴格要求污染行為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提出更為詳細之土壤調查評估計畫,進行相關污染調查工作,並於調查評估結果核定後,由污染行為人提出整治計畫並進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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