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有效推廣低碳產品並增加業者申請產品碳標籤及減碳標籤之實質誘因,爰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特訂定「低碳產品獎勵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加強推廣低碳產品。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草案共計8條,主要為訂定低碳產品申請獎勵之條件及獎勵方式,並明定申請獎勵之期間與方式、評審方式、廢止或撤銷獎勵資格之方式等。本草案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a0-moenrintra.epa.gov.tw/epa-news-repository-web/)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各界及民眾可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Email:hwche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