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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明令修正公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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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於本(1)月3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環保署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研訂相關子法,將強制製造、使用、貯存、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善後清理工作。另對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如未積極預防而發生事故,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95年5月18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初審,12月12日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強化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為有關規範,包括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發生突發事故時,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善後清理等。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視不同情節可依法處以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或十萬元至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之罰鍰。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除原限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外,又擴大到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亦應報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未來環保單位將會把業者所提報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放在網際網路上公開供民眾查閱。

環保署說,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該署除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研訂相關子法外,並呼籲業者,平時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確實實施,並及早因應降低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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