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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瑪斯號船貨移除及污染損害求償目前處理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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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資料 環保署四月二十五日提供

船貨移除部分

站在環保署立場,儘速移除船上的存油以及擱淺的船隻,以免造成二度污染是最優先的考量。而依據歷年氣象資料顯示,台灣在六月即將進入颱風季節,而四、五月間為海象最佳,較適合打撈作業,因此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小組」將存油及船貨完全移除的期限訂在六月底。交通部也是依據這個期限,跟船東進行談判。

由於船貨移除依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屬於交通部職權,因此由交通部負責與船東代表談判,環保署也全程參與意見,最後在4月20日由交通部葉部長與船東簽署備忘錄,其中主要內容是:

船東同意立即與專業打撈公司簽署船貨移除合約;船東並同意將船貨移除相關資訊,包括費用、時程、執行方式等,知會我政府;而政府將儘速發出船貨移除所需之相關許可,以便儘快開始進行船貨移除工作。

船貨移除工作一共分三階段:第一階段除油工作,此部分費用為150萬美元,完全由船東負擔。第二和第三階段的貨物與船體移除工作,合計約需430萬美元。此部分費用,因為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船東對沈船之打撈費用有一責任上限,這個上限按照海商法的規定計算,船東的責任上限約為246萬美元。原本交通部和環保署希望爭取船東先負擔船貨移除的全額430萬美元,超過上限的180餘萬美元,未來再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但這部分在交通部與船東代表談判過程中,雙方始終爭執不下,而船貨移除工作也因此遲遲無法展開,而颱風季節即將來臨。由於海商法明文規定船東確實有責任上限,即使未來由法律途徑解決,爭取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為爭取船貨移除的最佳天候以及時效,使船東儘速展開船貨移除工作,因此最後同意依海商法規定,由政府支付超出船東責任上限的部分。本人必須強調:政府支出的180餘萬美元與船東對污染的損害賠償完全無關,而是依照海商法規定,支付超出船貨移除的船東責任上限的金額。

 

污染損害求償部分

船貨移除工作與污染損害賠償完全是兩回事,污染損害求償目前還沒有正式提出。環保署已經召開過幾次跨部會的會議,要求各部會依其執掌範圍,計算出損害金額,再交由環保署彙整;這部分的工作由於漁業、生態的損失以及復育,都需要較長時間的評估,各部會還沒有報到環保署。但是環保署內部已經成立求償小組,監督整個求償工作的進行。我們也已經聘請國內對國際談判經驗豐富的理律法律事務所陳長文律師,代表環保署跟對方律師談判,希望在短期內能要求對方提出某種擔保。

報載船員將在十四天內離境一事,並非事實。對方船東律師確實曾經提出這項要求,但是環保署明確表示,政府是依海污法第三十五條,只要政府認為船東對損害賠償責任有不履行的可能時,就可以限制船員離境。因此在船東針對未來的賠償責任提出適當擔保之前,環保署不會同意兩名船員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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